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1-10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事项

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申请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的下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机关申请复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不作为等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7、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复议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有委托代理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等情况(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3.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4.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5.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6.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7.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所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具体的委托权限。

(五)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证据材科的,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字或者盖章。

办事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复议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3号交通大厦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当面递交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3号交通大厦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207政策法规科。)

(二)受理

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发送被申请人。可以通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审理 

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及提出答复通知后10日内提交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2、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

3、出现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出现需要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作出复议决定并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中止期间等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格式样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wps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63-338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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