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三旧发〔2022〕1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旧村庄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三旧”办反映。
清远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清远市旧村庄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旧村庄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清府办函〔2019〕1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辖区内旧村庄改造引入合作企业,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企业选择的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的合作企业进行旧村庄改造。
第三条 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程序
在开展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公开引入合作企业:
(一)改造意愿调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改造意愿按规定进行表决;民主表决通过后向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二)纳入年度计划。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城市改造重点片区、改造意愿和项目改造成熟度等,编制“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基础数据调查和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出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申请,在获得同意后,聘请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其基础数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开展合作企业的引入工作。
(四)启动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基础数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是否引入合作企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申请。
(五)制定招标文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基础数据成果、合作企业资格、保证金金额、改造对象的基本情况、合作协议主体框架、评审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招标文件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上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标文件,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招标文件抄报市“三旧”办。
(六)评标确定合作中标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公告信息,政府公共交易平台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合作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量化评分,并确认评分顺位第一名的申请企业为旧村庄改造的合作意向企业。评标结果在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告,同步在村务公开栏、项目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公示的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评审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代表1人、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代表1人、村民代表3人(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其他村民代表中选取,在开展评审前由村两委会议确定)、专家成员2人(从清远市城市规划专家库中抽取)。
若申请企业只有1家,评审委员会对该申请企业进行量化评分,若评分不低于60分,则确认为合作企业,若评分低于60分,则重新招标;若申请企业超过1家,则以评分顺位第一名(量化评分不得低于60分)的申请企业为旧村庄改造的合作意向企业。
(七)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竞得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在合作改造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企业的具体权责要求,并抄送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合作企业应根据合作协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远市全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第四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管机制。旧村庄全面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由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管。要加强对合作企业资质审核的监管,确保引入优质合作企业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要加强对参与竞选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监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依法追究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政策指导。优化政府服务,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深入各村开展旧村庄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政策宣传讲解。
第五条 本指引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