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函〔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8日
清远市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保障停车场(库)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各种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市清城区及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技术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 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 凤城街办、东城街办、洲心街办、横荷街办、龙塘镇、太和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1的规定。
第五条 源潭镇、石角镇、太平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1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 飞来峡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1标准的40%执行。
第七条 保障性住宅小区可不按附表1标准执行,但要求在地面预留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八条 第四条所列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远离镇区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均按附表1标准的60%执行。
第九条 附表1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十条 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 部分历史遗留的按基底出让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条件约定执行,但应尽量多设置室内室外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第十二条 本技术规定施行前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按已批准的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但当申请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按已核发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若原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高于本标准,所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本停车位配置标准执行;若原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低于本标准,所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低于原停车位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为缓解学校周边交通压力,新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要求配建停车位及设置接送学生空间,应设置不少于1个临时接送停车位,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引导家长安全有序地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各类车型不同停车方式的停车位尺寸均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执行,小型车停车位尺寸可参照附表2执行,微型车位按当量换算后的比例不得多于总有效车位的5%。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第三章 停车场(库)设置要求
第十五条 居住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停车位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鼓励部分未出售的停车位用于出租。
(三)综合开发的用地,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位与非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分区设置。为小区商业、公共服务配套等非住宅建筑用房配建的停车位应在便于其使用的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四)非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业主使用的位置,相对集中设置。
第十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须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库)总停车位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在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须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要求。
第十七条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的计算,多车位集中设置且空间开敞的首层及二层以上的室内车库按其建筑面积的30%纳入容积率计算。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别墅首层作为室内车库应当全计入容积率。
第十八条 配建的室内停车库如采用机械式停车,其中非居住类建筑机械停车位计入有效停车位,但有效机械停车位的数量不得超过项目非居住类建筑总有效停车位的60%。
第十九条 各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以下要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宜按车位10%~20%建设安装充电设施或预留用电至停车场内的末端配电箱(包括出线保护开关)。
(二)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
(三)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库),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10%;前述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
(四)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总停车位数2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五)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5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均应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第二十条 各新建小区、住宅建筑应100%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院(园)区内建设1处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非充电自行车分区停放,宜按照独立式设置在室外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确有困难而按附建式建设的,需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消防安全。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398号)等相关的建设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构)筑物的配建停车位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含对外开放的居住区道路)的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车位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城市绿道及慢行系统、城市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并且不计入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数。
停车场的出入口须集中设置,应严格控制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作为停车位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且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停车场的进出通道独立设置且不占用道路用地和退让范围用地的情况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外设置的停车位可计入配建的停车位数。
第二十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车库地面必须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不燃材料作为面层材料,不得使用素混凝土或素水泥砂浆作为车库地面装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居住类开发地块的室外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10%,远离镇区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居住类开发地块的室外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30%。非居住类(如商业、教育等)开发地块的室外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30%。
第二十七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绿化进行合理分隔,地面宜采用植草砖进行铺装。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出现子母车位的情况时,子母车位按一个标准车位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技术规定由清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技术规定中与《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停车位控制部分不一致的条文,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5日起至本技术规定施行之日期间的配建停车场(库)建设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附表1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注:①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②住宅标准户:每计容住宅建筑面积100m2为1标准户;
③表中建筑面积是指除停车库建筑面积外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均不包括停车库建筑面积;
④非机动车停车位按1.5m2/车位计,有自行车停车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面积的场地。本表中未规定非机动车数的可参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中各类建筑物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来配建。
⑤教育类建筑的师生车位配比可根据师生的人数情况及需求,尽量多配置停车位。
⑥本表所指高标准厂房为容积率大于1.6,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位进行出租、出售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工业物业。
附表2
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尺寸
注:Wu为停车带宽度;We1为停车位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垂直于通(停)车道的停车位尺寸;We2为停车位毗邻时,垂直于通(停)车道的停车位尺寸;Wd为通车道宽度;Lt为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Qt为机动车倾斜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