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函〔2023〕7号
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8日
清远市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筑退让部分,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中的退让距离是指建(构)筑物基底轮廓线至各控制线之间的距离。
第三条 本市清城区及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技术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工程管线、市政设施、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各项规定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要求不同时,按最大的退让距离要求执行。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技术规定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六条 对已批准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危房重建等项目,难以执行第五条退让距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退让要求执行。
第七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需满足退让道路控制线(100米)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控制线(100米)。
第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和图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
图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九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集散广场的建设标准应满足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为缓解学校周边交通压力,新建的中小学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要求在出入口处(旁)设置集散广场或接送学生空间,集散广场(接送空间)的进深不小于20米。
第十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不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不小于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让红线宽度小于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第十二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
在地面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对应的范围内,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邻道路人行道的规划标高。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公共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小于7.5米。
第十四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的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及其停车设施,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五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需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等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需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七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不小于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构)筑物不小于6米。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任何建(构)筑物,且应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为预控城市轨道交通实施廊道、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轨道交通线路或结构的周边特定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域,在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物、地下构筑物,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在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确需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建设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余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建(构)筑物,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建设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表2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表
第二十三条除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及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退让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应小于20米,退让高速铁路隧道中心线、高速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延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同时必须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要求;学校主要教学用房退让铁路路轨距离不应小于300米;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火灾危险等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仓库)、加油加气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铁路的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3控制,且应满足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3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已满足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八条 围墙建设须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除另有规定外,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当用地边界与周边其他用地相邻时,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围墙可不退让用地红线,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用地界线上建设共用围墙。
教育、工业、仓储项目的围墙在不影响城市道路景观、慢行交通环境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3米。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三十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居住区以外鼓励设置通透围墙或绿篱“生物围墙”。
第三十一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二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构)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4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4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注:[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市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三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建、在建、已批未建),必须同时符合表4退让距离的规定及建筑间距、日照间距、防火间距等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范围的建筑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自身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后退距离的规定和建筑间距、日照间距、防火间距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4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六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物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八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技术规定由清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本技术规定中与《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筑退让部分不一致的条文,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17日起至本技术规定施行之日期间的建(构)筑物建设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