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9-10

清自然资发〔2024〕22号


  各相关单位:

  《清远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0日


  



  清远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清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其他未明确工程内容的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允许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一同申报规划条件核实。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可以对照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建(构)筑物外墙装修完毕;

  (二)配套工程(道路、绿地、管线、相应停车泊位数等)和规划许可要求先行建设的邻避性公建配套用房(如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已完成建设;

  (三)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对建(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按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要求提交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须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报告内容及相关标准等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予以办理:

  (一)对申报资料内容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并核查竣工测量成果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两人或以上进行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实意见单;

  (三)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通知书》,说明不合格的内容、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及法律救济途径等。

  第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时,建设单位需准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验线结果通知书及验线报告(上述材料均为原件)以待核查。

  现场核实采用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反映的建设工程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部分以及下列位置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一)地下室、架空层、首层、顶层、屋面;

  (二)垃圾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三)停车泊位数、出入口。

  第十  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执行。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重新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改正报告及改正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  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的合理误差原则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且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建设单位须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核准的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五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各层层高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规划层高的1%。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范围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当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十六  在不影响建筑安全、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前提下,建筑单体局部有合理调整、房产测绘成果与规划许可方案基本上相符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一)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非承重隔墙;

  (二)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

  (三)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

  (四)经住建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

  (五)建筑内部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及架空平台等在不减少面积、不改变位置前提下的平面形状调整;

  (六)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

  (七)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十七  不涉及改变道路红线的市政工程,由于施工误差或实际条件限制造成位置偏移,如总体走向基本一致,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偏移后对周边环境及利害关系人无利益影响的,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增加的市政工程部分,建设单位须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八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或组团)的最后一批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核对整个建设项目(或组团)的总平面测绘图(1:500)、技术经济指标表及小区雨、污水管线测绘图(1:500),且对整个建设项目(或组团)的开发建设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停车泊位数等进行核对,并纳入最后一批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对整个项目进行核实时要注意实测总计容建筑面积是否超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建设项目因合理误差而产生的累计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条件要求部分,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九  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于项目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公众有权查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须如实反映建设用地范围内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申请未通过核实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确权登记。

  第二十 各县(县级市、自治县)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于2024年10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清远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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