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规字〔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4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地热(本指导意见所称地热主要指温泉)、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推进温泉和矿泉水产业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注重开发效益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我市就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项目管理
(一)加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地热、矿泉水为矿产资源(温泉是指地表下自然形成的出水口水温不低于25℃的水源。矿泉水是指在特定地质环境条件下自然形成的、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侵占、破坏地热、矿泉水资源。
(二)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在辖区内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前期调查摸排,鼓励委托包括相关国企等社会力量参与调查摸排,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查明地热、矿泉水资源成矿远景区的分布范围、资源特点,查明已有的地热资源水温、水质、出水量等情况。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地热、矿泉水资源储备项目,并拟订年度勘查项目出让计划。储备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清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下水管理条例》。储备项目中的地热、矿泉水项目出水量应达到《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地热5万立方米/年,矿泉水3万立方米/年),鼓励设置中型(地热10万立方米/年,矿泉水5万立方米/年)以上规模的项目。
(三)加强勘查项目出让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探矿权的出让、新立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我市出让的地热勘查项目勘查程度应达到可行性勘查、矿泉水勘查项目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1.对于空白区新设勘查项目,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协议出让外,原则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2.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明资源储量及分布后,直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热、矿泉水采矿权。
3.一个地热田原则上设置一个矿业权,择优选取能够满足周边地热供应需求的项目。
4.纳入储备项目的地热、矿泉水项目,自本指导意见印发实施之日起算2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由竞得人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采项目管理
(四)加强开采项目登记管理。开采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开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开采或以探代采地热、矿泉水资源。
(五)严格地热、矿泉水开发准入规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把关,合理设置矿业权,根据环境保护、市场供需,以及地下水管控要求等,在空白区拟设采矿权时年生产规模应达到《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地热5万立方米/年,矿泉水3万立方米/年),鼓励设置中型(地热10万立方米/年,矿泉水5万立方米/年)以上规模的矿山企业。
(六)规范矿区范围划定。地热、矿泉水资源矿区范围应根据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露天剥离范围、开拓系统布设要求、矿山生产和安全需要等综合确定。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矿区范围划定的论证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七)完善开采项目出让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计划的拟制并组织出让、新立、延续、注销、变更登记,同时应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储备项目、符合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完善前期工作。组织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时,要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允许开采量、地下水用水控制指标、可采年限、资源枯竭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已设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鼓励采矿权人经过技改扩大规模达到规上服务业企业要求,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八)明确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必须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竞争出让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在出让时征收确定的成交价(一次性征收,不分期缴纳),在矿山开采时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出让收益率不变);协议方式出让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在出让时按起始价标准征收(一次性征收,不分期缴纳),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国家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在合同中可明确“按上一年国家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收益率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三、严格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九)明确责任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温泉、矿泉水资源的取水许可、计量监测、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文广旅体、林业、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矿泉水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坚决打击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或未经批准开展勘查、开采行为,查处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行为,打击破坏性开采取用地热、矿泉水,擅自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破坏开采井以及私接水管网窃取地热、矿泉水资源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等行为。
(十一)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文广旅体、水利、生态环境等各有关部门,排查清理辖区温泉酒店企业,对不符合地热温泉及矿泉水标准的,依法取缔宣传口号,及时整改纠正;涉及盗采资源的,依法依规做出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强化联合执法监管,共同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采、生产、经营。
(十二)加强对废水处理的监管。对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废水,矿山企业应建立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须符合有关排放要求,废水处理率应达到100%。打击在地热、矿泉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排污,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的行为。对停止取水的井巷工程,矿山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1月15日印发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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