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
(测绘资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贯彻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23号),现将我局制定的《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测绘资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测绘管理科反映。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22日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
(测绘资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商事主体及其测绘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将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列入《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纳入监管,履行职责。
如有未列入《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的监管事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实时上传、接收、反馈商事主体登记、申报事项、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将信息予以公示。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测绘资质申请,直接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下一级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
第七条 取消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制度,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八条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九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由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执法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1、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3、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6、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三)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3、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4、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6、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四)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有第十一条第(三)点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3、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或同级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发现经营者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或者共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应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协作和联动,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应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及所关联的事项依法予以相应限制。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办理审批和备案事项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二)办理审批和备案事项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
(三)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信息;
(四)对商事主体的监督检查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监察部门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主体受到的生效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执法监察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接收有关核准登记或申报事项信息。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或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或确认事项信息上传到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执法监察部门确认发送、上传至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当及时勘误,但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执法监察部门认为所接收的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退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重新确定信息接收部门。
第二十条 属于国家、省级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的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录入上传至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