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发〔2017〕35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6〕154号),全面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现将《清远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远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