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收回清远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5-21
清国土资函〔2014〕27号
关于收回清远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清远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清府办函﹝2014﹞18号),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清远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分别于2001年2月16日登记位于清远市龙塘镇龙工街,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01)字第00113号,地号为G0200512,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442.86平方米; 2010年2月26日登记位于清城区龙塘镇石岭村委会石岭村民小组,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10)第00112号,地号为G1400522,用途为办公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2039.97平方米;2001年2月26日登记位于清远市龙塘镇石岭村委会旧安丰公路边,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10)字第00113号,地号为G1400523,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农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918.58平方米;2001年2月26日登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变电站边,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10)字第00114号,地号为G1400524,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农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4071平方米,合计面积46472.41平方米(折合69.7亩)。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对上述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有关补偿由清远市土地储备局负责。
四、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