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朱卫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朱卫明先生:
为了实施大燕河整治防灾减灾项目及燕湖新城规划道路建设,落实回迁安置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位于清远市新城东31号区(清远市新城东30号区14号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05)第00394号,地号为B3000503,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面积为3125平方米。
二、根据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与你签订有偿收回新城B31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给予补偿人民币975万元。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朱卫明不得对该宗土地再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朱卫明凭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及时到市土地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