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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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土资(建)函〔2013〕96号 |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阳山县黎埠镇
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批复》的通知
阳山县人民政府:
经你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阳山县黎埠镇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阳国土资(请)〔2013〕69号)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阳山县黎埠镇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3〕10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批复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你县按照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并进行现场公证及拍照。
二、请你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予以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后报你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证及张贴照片等相关资料请报我局备案。
四、请按《缴费通知书》要求及时缴交市级征地管理费。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地税局,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山县国土资源局、阳山县财
政局、阳山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