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新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清新县人民政府:
你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清新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新国土资(政)字〔2010〕25号)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新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12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批复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你县按照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并进行现场公证及拍照。
二、请你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予以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证及张贴照片等相关资料请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县按《缴费通知书》要求及时缴交市级征地管理费。
专此函达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