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发〔2015〕84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审批改革的精神,为更好地为企业、群众和投资者服务,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和“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业务专用章”的印章。
一、印章使用范围:经我局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使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与我单位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局窗口收件业务使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业务专用章”。
二、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所用的“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业务受理专用章(1)”和“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业务受理专用章(2)”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