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函〔2016〕100号
市城乡规划局:
我局对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从民法物权的角度给予“邻避项目”生存保障》(第2016058号)会办意见如下:
一、在办理土地出让时,我局已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第三点要求,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已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我局已将地块建设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竞买人需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规划条件落到实处。
二、根据《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在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中,我局已将规划设计要点中主要指标通过计划公示或土地公开出让公告向社会公布,广泛告知。
(联系人:罗晶琳,联系电话:3368930)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