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预审
办理对象
申请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项目预审。
办理条件
1、申报材料属实;
2、符合法定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航空摄影项目来源和目的、航摄范围和时间、航摄比例尺和航高、航摄仪器设备等;
2、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航空摄影项目、任务来源证明文件(合同书);
4、《航空摄影情况表》;
5、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文件(外省申请单位)。
说明:
预审主要内容包括测绘航空摄影资质、项目登记备案、重复测绘等情况。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符合法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市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申办,在申请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邮寄或者现场提交至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
2、符合法定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广东省测绘条例》;
2、《关于加强基础航空摄影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字〔2006〕36号);
3、《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基础航空摄影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235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军区司令部作战部转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总参测绘局《关于推进军地测绘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绘发〔2011〕228号)。
备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地点:清远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0763-3360926(受理)、0763-336148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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