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测绘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测绘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测绘项目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15〕33号)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一定规模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测绘项目备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测绘项目备案审批及管理工作,加大我市测绘成果资料共享力度,避免重复测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测绘项目涉及我市行政区域的测绘单位,无论注册地在本市或外市的,均须备案。
二、办理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测绘项目以及外国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
三、备案要求
(一)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利益的应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备案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或者完成后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备案,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备案。下列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等具有测绘活动频繁、分散等特点的零星测量项目,可汇总填报《测绘项目实施汇总表》按季度向我局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为每年度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
1、等级以外的控制测量;
2、1:500比例尺、0.5km²以下,1:1000比例尺、1km²以下,1:2000比例尺、2km²以下的地形测量;
3、总建筑面积2万㎡以下的规划测量;
4、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工程测量;
5、建筑面积在2万㎡以下且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的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
6、局部市政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巷道测量、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7、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8、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以下的房产测绘;
9、金额小于1万元的测绘项目。
(三)备案后,测绘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或实施时间超过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四)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得组织施测。
(五)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我局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六)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在实施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并将其违规情况记入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对本市的测绘单位,违规与整改等情况将与资质等级升降、业务范围核准、成果使用等相挂钩;对市外测绘单位,我局将其违规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改的,按照《广东省测绘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其他
(一)申请测绘项目备案的测绘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我局已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办事窗口及网上办事大厅设立测绘项目备案办事事项,各测绘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备案方式。
(三)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督促在当地开展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法实施测绘项目备案。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测绘项目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的通知.pdf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