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6-24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作风建设“双提升”,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清远市区(清城区,不含清新区,下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增“互联网+一手房登记”

从2020年7月1日起,“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新增增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一手房转移登记)、增量商品房转移+抵押组合登记(商+它登记)等2项登记业务,该两项业务正式全面实施“互联网+”申办模式,原则上线下窗口不予以受理。

二、进一步推广“互联网+抵押登记”

从2020年7月1日起,针对尚未实施“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的外地银行(清远市以外)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在原已开通业务功能基础上全面实施“互联网+”申办模式,即来即办,在线推送电子证照,原则上线下窗口不予以受理(除涉及土地业务以外),无须外地银行跑本地(网上通知缴费实施前,需每月批量缴费)。

三、全面深化电子证照应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287号)文件精神,凡通过线上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准予登记的,原则上只颁发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四、部分纸质材料由用户归档保存

凡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的商品房预告、预告抵押登记、抵押及注销抵押登记等3类业务,其整套纸质申请材料由银行或开发商自行归档保管,无需移交至我中心。申请及登记内容应以银行和开发商线上提交的电子数据及上传信息为准。

对于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可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进行销毁。

五、建立月结月报工作制度

为营造优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环境,提高领证移交等工作效率,针对线上办结业务涉及后续需资料移交、缴费领证的工作,需至少每月批量月结办理,我中心将在每月初对应移交未移交、应领证未领证情况逐宗进行统计通报,并采取相关措施。

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以上“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事项调整,涉及银行金融机构和开发商,请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合作、用户注册工作。第一,拟合作单位需提交(现场或邮寄)以下资料办理合作:1.签订《合作协议》(详见附件1)一式四份;2.《保密责任书》(详见附件3)(一式贰份);3.其他附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等各一份,提交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01室。第二,已通过第一步办理的合作单位,可提交(现场或邮寄)《账户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附件3,可与第一步同时办理),办理注册账户,一般不超过5个账户。

 二是认真学习,掌握操作。我中心于6月17日举办在线直播培训,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学习资料,熟练掌握平台操作和业务要求。为便于学习和工作交流,请有关人员加入QQ群,并及时关注有关动态。

三是配备必要的硬软件。硬件:计算机(win7操作系统及以上版本)、高拍仪(或其他影印设备);软件:谷歌浏览器;网络:互联网,使用谷歌浏览器访问网址http://bdc.gdqy.gov.cn/mainWeb/index/gdbdc,登录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在线申请系统(清远)。



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6月24日


(用户管理、预告和抵押登记业务咨询:高升,301室,3866853;一手房登记业务咨询:巫伟祥,303室,3866506 ;清远市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QQ群:690061318  ;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和富大厦清远市动产登记中心301室)



附件:

附件1(样本)合作协议书(互联网+不动产登记).doc

附件2(样本)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doc

附件3: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用户注册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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