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二、政策依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三、受理条件:
1. 予以查询的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不予查询的情形:
(1)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3)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4)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在登记辖区内的;
(5)查询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6)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四、申请材料:
情形一:不动产权利人查询
对象1:权利人为个人的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不动产权利人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港澳台居民)或护照(外籍人士)等;
对象2:权利人为配偶的不动产的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查询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3、 查询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对象3:权利人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户口簿;
3、 监护人身份证;
4、 存在监护关系的材料(如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
对象4: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权利人身份证;
3、 监护人身份证;
4、 存在监护关系的材料;
对象5:权利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法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
5、 代办人身份证;
备注: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情形二:利害关系人查询
对象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查询申请人身份证;
3、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对象2: 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查询申请人身份证;
3、 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情形三:委托代理人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
3、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
情形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法院调查令等法律文书;
3、 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工作证;
4、 授权委托书;
5、 单位介绍信;
情形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 单位介绍信或调查取证函;
3、 执行查询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特别说明:
一、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2、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4、不动产单元号。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三、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3、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4、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上述情形,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1、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2、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3、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五、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2、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3、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五、受理单位、地址及办理时间:
受理单位: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16号和富广场二楼不动产信息查询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六、办结时限:
当天办结或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七、咨询、查询电话:
咨询:0763-3363715 ;查询:0763-3866145。
八、相关表格: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如有需要,出具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查询结果。
十、投诉机构及电话: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0763-3380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