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继承人陈东亮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太和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清新国用(1997)第特00929号,土地使用权人:陈师满,土地面积:12平方米,四至:东至巷,南至巷,西至巷,北至街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