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注销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公示之日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并作废不动产权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新区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2楼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清新)。
联系电话:5820322、5811073
公告单位: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年1月8日
编号:[2024]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注销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公示之日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并作废不动产权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新区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2楼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清新)。
联系电话:5820322、5811073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粤(2017)清远市不动产权第5011535号 | 清远市清新区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清新区太和镇太和路8号翰都铭瑜公馆201 |
公告单位: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