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钊和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城区集建(1992)第110400517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钊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