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龙颈镇珠坑圩中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清新国用(2005)第160711号,土地使用权人:清新县地方税务局龙颈税务分局,土地面积:145.2平方米,四至:东至司国围,南至珠中街,西至1.5米巷,北至伍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龙颈镇珠坑圩中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清新国用(2005)第160711号,土地使用权人:清新县地方税务局龙颈税务分局,土地面积:145.2平方米,四至:东至司国围,南至珠中街,西至1.5米巷,北至伍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