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南冲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清新府国用字(1995)第1500887号,土地使用权人:清新县南冲国家地方税务所,土地面积:1333平方米,四至:东至河流,南至廖小华住宅水田,西至3291线公路,北至龙湾水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南冲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清新府国用字(1995)第1500887号,土地使用权人:清新县南冲国家地方税务所,土地面积:1333平方米,四至:东至河流,南至廖小华住宅水田,西至3291线公路,北至龙湾水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