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太和镇开发区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分别为3711633,权利人:清新县税务局,房屋建筑面积:4035.18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太和镇开发区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分别为3711633,权利人:清新县税务局,房屋建筑面积:4035.18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