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新县太和镇向群路东三巷A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清新国用(2002)字第012868号,土地使用权人:广东省清新县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清新县地方税务局,土地面积:625.8平方米,四至:东至路,南至向群路,西至集资楼,北至小区花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新县太和镇向群路东三巷A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清新国用(2002)字第012868号,土地使用权人:广东省清新县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清新县地方税务局,土地面积:625.8平方米,四至:东至路,南至向群路,西至集资楼,北至小区花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