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敬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山塘镇大同村桐油岗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0700150号,土地使用者:黄国森,土地面积:141平方米,四至:东至鱼塘3m;南至小水坑距7m;西至黄镜培住宅距3m;北至黄春住宅距2.2m。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敬伟
申请人黄敬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山塘镇大同村桐油岗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0700150号,土地使用者:黄国森,土地面积:141平方米,四至:东至鱼塘3m;南至小水坑距7m;西至黄镜培住宅距3m;北至黄春住宅距2.2m。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