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114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详见附表)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挂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新区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2楼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清新)
联系电话:5820322、5811073
附表:张森妹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明细表
公告单位: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6日
张森妹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