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17号
因村规划需要,经申请人清新县浸潭镇芦苞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提出,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芦苞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的宅基地(宅基地登记卡编号:(00730646-7)宅基字(233号),使用权人:冯北海,面积:40.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冯有财住宅;南至巷自己屋地;西至冯文其住宅;北至小巷冯明星屋。)拆除并退回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小组另行分配他人使用,现向我中心申请注销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如对上述土地权利有主张者,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权属资料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地址:清新区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2楼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清新),电话:5820322、5811073)。否则,我中心将注销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