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志强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回㳕镇回正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20100876号,土地使用者:林炳福,土地面积:135平方米,四至:东至林炳华宅2.3m;南至罗杵申宅7.3m;西至罗志红宅2.3m;北至林余宅8.2m。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志强
申请人林志强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回㳕镇回正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20100876号,土地使用者:林炳福,土地面积:135平方米,四至:东至林炳华宅2.3m;南至罗杵申宅7.3m;西至罗志红宅2.3m;北至林余宅8.2m。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