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文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南冲镇白芒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1811150900125号,土地使用者:梁云盛,土地面积:104平方米,四至:东至大路;南至空闲地;西至山边;北至巷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文芳
申请人梁文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南冲镇白芒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1811150900125号,土地使用者:梁云盛,土地面积:104平方米,四至:东至大路;南至空闲地;西至山边;北至巷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