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廷松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石坎镇大新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区府集建字(1989)第171400163号,土地使用者:张天德,土地面积:113平方米,四至:东至宬山宅;南至空地;西至巷;北至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