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4号
因村规划需要,由于李树林已故,经李树林全体家庭关系成员协商,由李扬先、李扬新代其父亲李树林提出,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坑口村民委员会新田村民小组的宅基地(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120100169号,土地使用者:李树林,面积:15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李顺桂戊-4(之一)左巷边;南至宅基地1米;西至山地地坎1米;北至李珠戊-1前墙中线)拆除并退回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小组另行分配他人使用,现向我中心申请注销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如对上述土地权利有主张者,请在本公告登网及张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权属资料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地址:清新区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2楼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清新),电话:5820322、5811073)。否则,我中心将注销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