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文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天良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2100571号,土地使用者:何天根,土地面积:127平方米,四至:东至何百佳宅(他垟);南至空地;西至何木林宅(距6米);北至何德洪宅(距2.1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文英
申请人何文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天良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2100571号,土地使用者:何天根,土地面积:127平方米,四至:东至何百佳宅(他垟);南至空地;西至何木林宅(距6米);北至何德洪宅(距2.1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