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燕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新区山塘镇恒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5025003号,土地使用者:曾燕星,土地面积:141平方米,四至:东至曾灿森住宅2.8米;南至徐卫平住宅2.2米;西至徐桂明住宅2.8米;北至人行小路8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燕星
申请人曾燕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新区山塘镇恒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5025003号,土地使用者:曾燕星,土地面积:141平方米,四至:东至曾灿森住宅2.8米;南至徐卫平住宅2.2米;西至徐桂明住宅2.8米;北至人行小路8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燕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