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金玲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杨星4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90)第031300219号,土地使用者:徐金玲,土地面积:139平方米,四至:东至徐子良宅(距2.4米);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金玲
申请人徐金玲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杨星4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90)第031300219号,土地使用者:徐金玲,土地面积:139平方米,四至:东至徐子良宅(距2.4米);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