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浩权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金门村委会杨屋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宅基地登记卡编号:(03)宅基字(1705595)号,土地使用者:曾北华,土地面积:120平方米,四至:东至空地;南至谷华住宅;西至北华住宅;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浩权
申请人曾浩权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金门村委会杨屋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宅基地登记卡编号:(03)宅基字(1705595)号,土地使用者:曾北华,土地面积:120平方米,四至:东至空地;南至谷华住宅;西至北华住宅;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