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志满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石马镇布田管理区龙家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140300404号,土地使用者:龙志满,土地面积:134平方米,四至:东至梅安屋;南至水田边;西至水边;北至焕钊屋(距3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龙志满
申请人龙志满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石马镇布田管理区龙家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140300404号,土地使用者:龙志满,土地面积:134平方米,四至:东至梅安屋;南至水田边;西至水边;北至焕钊屋(距3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龙志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