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绍安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山塘镇良种场村三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0500230号,土地使用者:刘永文,土地面积:144平方米,四至:东至刘永秋住宅5.8米;南至鱼圹1.9米;西至刘绍球住宅31.8米;北至刘永文住宅7.66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绍安
申请人刘绍安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山塘镇良种场村三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0500230号,土地使用者:刘永文,土地面积:144平方米,四至:东至刘永秋住宅5.8米;南至鱼圹1.9米;西至刘绍球住宅31.8米;北至刘永文住宅7.66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