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炳其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山塘镇塘湾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1200717号,土地使用者:柳炳其,土地面积:144平方米,四至:东至柳利新住宅距2m;南至宅基地距6m;西至柳永联住宅距2m;北至竹园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柳炳其
申请人柳炳其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山塘镇塘湾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1200717号,土地使用者:柳炳其,土地面积:144平方米,四至:东至柳利新住宅距2m;南至宅基地距6m;西至柳永联住宅距2m;北至竹园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柳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