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焯然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龙湾格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2200407号,土地使用者:赖焯然,土地面积:147平方米,四至:东至距赖北扬宅2.7米;南至自墙赖梅溪宅;西至空地;北至距赖锦玲宅3.5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赖焯然
申请人赖焯然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龙湾格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2200407号,土地使用者:赖焯然,土地面积:147平方米,四至:东至距赖北扬宅2.7米;南至自墙赖梅溪宅;西至空地;北至距赖锦玲宅3.5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赖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