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金良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年丰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1600114号,土地使用者:赖树球,土地面积:90平方米,四至:东至厕所3米;南至水坑3米;西至本人住宅2.5米;北至空闲地2.5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赖金良
申请人赖金良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年丰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1600114号,土地使用者:赖树球,土地面积:90平方米,四至:东至厕所3米;南至水坑3米;西至本人住宅2.5米;北至空闲地2.5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赖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