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新桂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三坑镇矮车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区府集建字(1991)第060304387号,土地使用者:朱新桂,土地面积:148平方米,四至:东至2.8米巷至朱计清住宅;南至2.3米巷至朱伟清住宅;西至2.4米巷至朱水有住宅;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新桂
申请人朱新桂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三坑镇矮车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区府集建字(1991)第060304387号,土地使用者:朱新桂,土地面积:148平方米,四至:东至2.8米巷至朱计清住宅;南至2.3米巷至朱伟清住宅;西至2.4米巷至朱水有住宅;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新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