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桂兰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山塘镇塘湾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1200742号,土地使用者:吴少明,土地面积143平方米,四至:东至柳镜棠住宅距2.2m;南至吴子荣住宅距2.8m;西至竹园边;北至吴啟明住宅距2.8m。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桂兰
申请人何桂兰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山塘镇塘湾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1200742号,土地使用者:吴少明,土地面积143平方米,四至:东至柳镜棠住宅距2.2m;南至吴子荣住宅距2.8m;西至竹园边;北至吴啟明住宅距2.8m。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