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绍辉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回㳕镇新洲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20900543号,土地使用者:蔡绍辉,土地面积153平方米,四至:东至菜园;南至空地;西至蔡浩权屋地;北至竹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