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利银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新县石马镇塘坑村委会塘三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新集用(2001)字第140198号,土地使用者:温必初,使用权面积:86平方米,四至:东至:大路;南至空闲地;西至宅基地;北至空坪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利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