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素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远市石马镇塘坑上二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140200283号,土地使用者:温灿开,土地面积120平方米,四至:东至温清住宅同垟;南至水田(距4米);西至宅基地;北至温锦兴住宅(距3.4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素英
申请人刘素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远市石马镇塘坑上二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140200283号,土地使用者:温灿开,土地面积120平方米,四至:东至温清住宅同垟;南至水田(距4米);西至宅基地;北至温锦兴住宅(距3.4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