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4号
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公告作废。
国有土地使用证
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清新国用(2002)第011557号
王汝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清新县太和镇九号区(培英路11号703)
公告单位: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