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承贻 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城区府国用字(1992)第14011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自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承贻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