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地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5-31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在深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为企业提供土地交付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服务(即“交地即交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全面实施“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将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环节从“供地后”提前到“供地前”,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进一步优化流程,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且用地范围未发生变化,已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符合土地交付及不动产登记条件,用地单位申请“交地即交证”的新供地项目,土地供应前为集体土地且集体土地所有权未完成更新的除外。

“交地即交证”由土地供应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申请单位无需重复提交。

三、职责分工

(一)土地供应部门

供地部门在供地前积极宣传“交地即交证”政策,负责鼓励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时,同步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供地后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制作交地确认书,并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共享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相关信息。土地供地部门(单位)在供地前须委托测绘机构先行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委托中应明确申请用地主体。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

负责对测绘机构出具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以及收件,同时组织开展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工作和登记发证。

(三)权籍测绘部门

不动产测绘机构应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积极做好权籍调查技术支撑工作,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并及时将相关测绘成果材料共享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办理流程

(一)业务发起

用地单位在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即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时),自愿选择“交地即交证”服务,土地供应部门在“项目审批办事服务平台”进行标注。

(二)数据共享

土地供应部门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含用地范围矢量坐标)等材料或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共享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登记准备

1.地籍调查成果入库。

权籍测绘部门根据共享的审批文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或划拨)前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填写调查表格,组织绘制相关图件,并将完善后的地籍调查成果导入地籍数据库,建立空间图形,补充属性信息。已取得“多测合一”成果,且符合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直接沿用。

2.完善登记申请信息。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已有共享信息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完善登记信息录入和相关准备工作,通过线上业务办理功能提示用地单位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同步发证

完成登记准备工作后,新供地项目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于当日完成审核登簿,并向用地单位核发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试点先行

清城区、清新区作为试点地区,应率先开展改革,主动为有意愿的企业提供政策服务,确保集中供地等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二)尽职履职

中心各相关组室要根据各自职能,结合该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及时化解工作中的问题。对于“交地即交证”业务申请,应优先办、加快办,及时办结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扯皮、超时限办理。

(三)协调联动

建立联系机制,供地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等涉及“交地即交证”业务的相关处室,定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针对“交地即交证”业务开展情况开展联席交流会议,重点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

(四)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企业知晓交地、交证条件,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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