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核对,并要求登记部门对不一致的事项作出更正,重新为自己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如何处理登记行为与民事纠纷之间的关系?
物权的设立、变更通常是以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是对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登记本身不直接设定物权。若当事人因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进而对登记行为产生异议的,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明确不动产权属,再凭生效法律文书变更不动产物权登记。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2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1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了申请补发是不是需要公示15天才能补发新证?
不需要。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之规定,清远市内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我中心在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无需等待公告15个工作日,一般3-5个工作日内即可拿到新证。